本報訊:大理院裁定,配偶因真實人格障礙而喪失“愛的能力”,可構成“心理缺陷”事證,作為宣告婚姻無效之依據。
大理院第二分庭在一份16頁的判決書中闡明:“心理缺陷可能在婚姻締結後許久才顯現。”
判決書補充:“原先看似能履行婚姻義務的配偶,事後可能被證實無此能力。只要證明此無能狀態源自真實心理因素,婚姻即應宣告無效。”
大理院在此判決中,維持地方法院先前認定婚姻自始無效的裁決,理由為丈夫存在履行婚姻責任的心理缺陷。
判決指出,由於丈夫長期海外工作,這對夫妻婚後僅共同生活五年,期間爭吵不斷且多次分居。
根據法院資料,丈夫於2016年提出婚姻無效之訴,並提交心理醫師對其“被動攻擊型人格障礙”的診斷證明。
儘管地方法院最初核准該訴求,其後基於正當程序疑慮撤銷裁定。上訴法院也駁回丈夫的上訴。
然而,大理院認定丈夫已充分證明其心理缺陷。
大理院指出,由於丈夫的童年經歷,他在人際關係中保持情感疏離,並學會壓抑真實情緒以維持表面和平。
判決書載明,丈夫雖能滿足家庭物質需求如經濟供養,卻無法提供情感支持。
大理院闡述:“愛配偶若非最重要的婚姻義務,也屬至關重要。申請人已聲明不再愛自己的配偶,並證實其無法回報愛意的根源,在於受到情感不成熟的父母影響而形成的持久情感缺陷。”
判決書強調:“基於這些理由,不應強迫申請人維持無愛婚姻,其與被告的婚姻應宣告無效。”